(2015)泰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581号原告林某某,女,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代理人陈建成,长泰县武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某某,男,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自愿与被告通过庭外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阿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绍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