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军仁刑事裁��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军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324号罪犯王军仁,男,生于1980年4月1日,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2日以(2009)绵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1万5千元(未缴纳)。被告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经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1055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年五个月;于2013年4月17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597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王军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军仁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军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军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3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梓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