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埔法茶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赖德某申请宣告张某珠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埔法茶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赖德某,男,1958年6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赖德某要求宣告张某珠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赖德某诉称,我与张某珠是夫妻关系,张某珠于1996年8月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特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珠失踪。经查,张某珠,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大埔县某某镇某某村人,系申请人赖德某的妻子,于1996年8月8日从某某村外出后,就从未回家,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2月26日在大��县人民法院茶阳法庭公告栏、西河镇政府公告栏、西河镇某某村村委会公告栏、黄堂村村委会公告栏等有关地方张贴寻找张某珠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某珠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某珠于1996年8月8日从大靖村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且经本院发出寻找张某珠的公告至今已满三个月,张某珠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某珠为失踪人;指定赖德某为失踪人张某珠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江启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佩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