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少民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陈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少民初字第00252号原告朱某某,男,2009年9月9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朱某甲(原告朱某某之父),1986年10月13日生,汉族。被告陈某某,女,1987年11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晓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忠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