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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少民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陈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少民初字第00252号原告朱某某,男,2009年9月9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朱某甲(原告朱某某之父),1986年10月13日生,汉族。被告陈某某,女,1987年11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晓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忠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