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小丽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小丽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612号罪犯王小丽,女,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2010)渝三中法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小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7年4月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王小丽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小丽在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期间,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小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小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