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龙波与赵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波,赵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222号原告龙波,男,汉族,1989年10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戚毅然,男,汉族,1991年3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告赵钢,男,汉族,1967年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波与被告赵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龙波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龙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佃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