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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龙波与赵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波,赵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222号原告龙波,男,汉族,1989年10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戚毅然,男,汉族,1991年3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告赵钢,男,汉族,1967年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波与被告赵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龙波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龙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佃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