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镇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梁XX与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XX,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镇民初字第130号原告梁XX,男被告潘XX,女本院在原告梁XX诉被告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XX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XX负担。审判员 陈文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志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