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08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文政与孙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政,孙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851-1号原告:陈文政,男,汉族,1962年3月17日出生,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王闯,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红伟,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政与被告孙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红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政撤回对被告孙红伟的起诉。审判员 刘素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