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贾文杰诉被告承德避暑山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贾文杰委托代理人陈远平,河北久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避暑山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庆云,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文杰诉被告承德避暑山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贾文杰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文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5元,退回原告5元。审判员 刘建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