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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燕良梅与赵代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863号原告燕良梅,女,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赵代琴,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燕良梅与被告赵代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立案时告知原告应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