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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管民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常彦庆与告魏发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彦庆,魏发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管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常彦庆,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伟,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发有,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彦庆诉被告魏发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彦庆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彦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常彦庆负担。审 判 长  杨松华人民陪审员  尚红丽人民陪审员  王 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子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