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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周XX与杨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896号原告:周XX。委托代理人:陈玲,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XX。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周XX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周XX负担,余款900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周XX。代理审判员  张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关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