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研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志文申请执行周群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文,周群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研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文,男,194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井研县金峰乡。被执行人:周群林,女,197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井研县金峰乡。本院在执行王志文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4)井研民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周群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周群林欠申请执行人王志文赔偿款人民币115424.34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周群林在2015年5月30日前给付王志文人民币85000元,剩余部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王志文自愿放弃。若被执行人逾期未付,则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二、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175元,由周群林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4)井研民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