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396号原告杨某。被告刘某(原名何某某)。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婚前相处时间短,婚后被告与我家庭不和。亦无子女。被告于2013年5月离家出走,我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其回家生活,被告一直未同意。故诉求离婚。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二人认识前被告一直随其母亲在莱州生活,原名何某某。因与原告结婚,将户口落在了临邑县,并改名刘某。婚后二人在临邑生活了一段时间后,便去了莱州市打工。2013年5月,二人分开后,原告曾联系被告要求共同生活,但被告一直未同意。经查二人无子女。原告于2015年3月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二人分开后,一直未再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衍新审 判 员 徐文富人民陪审员 邢晓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