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坊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蒋志鹏与刘琦、于卫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志鹏,刘琦,于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坊民保字第8号原告:蒋志鹏,男,汉族,1978年7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高文炜,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琦,男,汉族,1981年6月29日生。被告:于卫华,男,汉族,1980年11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志鹏诉被告刘琦、于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志鹏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刘琦、于卫华2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位于青山湖区某路某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蒋志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琦、于卫华银行存款250000元或冻结、查封两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朱蕾、蒋志鹏位于青山湖区某路某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范友子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人民陪审员 魏筱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