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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生诉被告谢群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生,谢群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444号原告李春生,男,1956年3月26日生,汉族。被告谢群祥,男,1956年1月16日生,汉族。原告李春生诉被告谢群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依法受理,2015年4月2日原告李春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谢群祥的起诉。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春生撤回对被告谢群祥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30元,由原告李春生承担。审判员  武燕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路帅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