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倪琼艳与俞寒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琼艳,俞寒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358号原告:倪琼艳。委托代理人:黄科松,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汤英,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俞寒冰。原告倪琼艳与被告俞寒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俞寒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已付清租赁费用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俞寒冰的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琼艳撤回对被告俞寒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97元,依法减半收取1098.50元,由原告倪琼艳承担。审判员 蔡生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