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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倪琼艳与俞寒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琼艳,俞寒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358号原告:倪琼艳。委托代理人:黄科松,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汤英,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俞寒冰。原告倪琼艳与被告俞寒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俞寒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已付清租赁费用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俞寒冰的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琼艳撤回对被告俞寒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97元,依法减半收取1098.50元,由原告倪琼艳承担。审判员  蔡生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