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04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新五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志春、许爱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新五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张志春,许爱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419-1号原告连云港市新五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开发区朝阳镇前进路4-26号。法定代表人王寿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连兵,连云港市法院离退休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志春。被告许爱梅。委托代理人范永芳。委托代理人赵春华,连云港市新浦区云台林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连云港市新五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志春、许爱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新五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及保全费3020元,共计7670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林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