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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燕与被告湖北宏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145号原告刘燕,女,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委托代理人饶太益(特别授权),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宏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葡萄园路。法定代表人徐承辉,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锦程(特别授权),男,汉族,荆门市人,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燕与被告湖北宏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燕以其与被告湖北宏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何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邱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