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嵩法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吴智伟申请执行孙钾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智伟,孙钾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C}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嵩法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吴智伟,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孙钾康,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3)嵩大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此为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3)嵩大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光辉执行员 高利江执行员 张安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赤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