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武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唐中华申请曹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中华,曹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武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唐中华,男,土家族,1972年9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曹辉,男,土家族,1965年11月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张武民一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曹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曹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5)张武民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了曹辉在银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曹辉在银行存款6万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曹辉在银行的存款209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姚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