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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江执字第009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勇申请执行李发武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李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江执字第00902-1号申请执行人:张勇,男,195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被执行人:李发武,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庐江县人民法院(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12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发武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发武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相关费用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延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