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法执字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建宝、艾付英与钟军、李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宝,艾付英,钟军,李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法执字56-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宝,男,汉族,农民,住兰州市。申请执行人艾付英,女,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前湾沟**号。被执行人钟军,男,汉族,无业,住兰州市。因犯抢劫罪判处死刑。被执行人李鹤,男,汉族,无业,住兰州市。现在兰州第一看守所。申请执行人王建宝、艾付英申请执行钟军、李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2012)兰刑一初字第1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钟军、李鹤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建宝、艾付英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9307.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鹤在银行的存款19307.7元,扣划并已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王建宝、艾付英,申请执行人王建宝、艾付英遂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兰刑一初字第1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员 冯师谦执行员 许良鹏执行员 赵文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舒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