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民初字第04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魏世勇与陕西中北汽车快捷货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世勇,陕西中北汽车快捷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4316号原告:魏世勇,男,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琦瑗,女,195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中北汽车快捷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中段1号翠庭大厦24层A1号。法定代表人:胡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志康,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世勇与被告陕西中北汽车快捷货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魏世勇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世勇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魏世勇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红玉代理审判员 孙东燕代理审判员 车 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