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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志华与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华,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347号原告王志华,男,现住秦皇岛市。被告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法定代表人张英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华诉被告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60元,减半收取35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