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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济南市槐荫房产物业二所与济南黄河路桥工程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槐荫房产物业二所,济南黄河路桥工程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568号原告济南市槐荫房产物业二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岩,所长。委托代理人刘东风,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黄河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明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槐荫房产物业二所与被告济南黄河路桥工程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市槐荫房产物业二所于2015年4月13日以被告济南黄河路桥工程公司已缴纳房租及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黄河路桥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槐荫房产物业二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市槐荫房产物业二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济南市槐荫房产物业二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官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