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关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8-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关民初字第303号原告王某,农民。公民身份号码:略。委托代理人李斌,男,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关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罗某甲,农民。公民身份号码:略。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成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斌、被告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名叫罗某乙,现年5岁。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对原告不信任,并两次把原告赶出家门。为此,原、被告于2013年11月到原关索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不同意离婚,后原告外出打工至今。在此期间,被告不思悔改,变本加厉,经常发信息辱骂原告,给原告的精神和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原告据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共同生育的孩子罗某丙;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罗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不实,2013年原告去浙江打工后认识一个男子,之后就一直闹着要离婚。而且孩子一直都随我生活,原告也没有给过孩子的生活费。现在孩子太小,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名罗某乙,现年5岁。婚后双方缺乏信任,经常产生矛盾。2013年原、被告经西龙潭村村民委员会、关索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原告王某便于2013年外出打工与被告罗某甲分开生活至今。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西龙潭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调解记录、临时居住证及原、被告庭审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应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缔结的婚姻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应当本着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共同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但原、被告婚后因缺乏信任而产生矛盾,双方于2013年经西龙潭村村民委员会、关索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能和好而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依法予以准许;双方所生孩子罗某乙年纪尚幼,一直随被告共同生活,且原告外出打工无固定居所,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罗某乙由被告抚养较为适宜。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王某与被告罗某甲的婚姻关系。二、原、被告双方所生孩子罗某乙由被告罗某甲抚养,原告王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时间从2015年4月起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成 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蕾(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