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李莲花与延吉现通医院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莲花,延吉现通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延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李莲花,女,1966年12月25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新兴街。被执行人延吉现通医院,住所地:延吉市长白山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朴英顺,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莲花与被执行人延吉现通医院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延吉现通医院于2012年12月26日,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金春英,以抵偿所欠债务210万元,并于2013年1月18日在工商局以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及注册资金的形式履行转让完毕。被执行人延边现通医院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曙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