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胥吉元与四川兰尼尔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吉元,四川兰尼尔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胥吉元。被执行人四川兰尼尔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开荣,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3)嘉民初字第98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兰尼尔服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兰尼尔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某某工业园区X号地块(土地证号:X**,面积1981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红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