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9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胡自春与徐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自春,徐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9038号原告胡自春,男,汉族,1973年1月7日出生。被告徐杰,男,汉族,1983年9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自春诉被告徐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永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