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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9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胡自春与徐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自春,徐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9038号原告胡自春,男,汉族,1973年1月7日出生。被告徐杰,男,汉族,1983年9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自春诉被告徐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永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