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田某甲与王某、田某乙遗嘱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甲,王某,田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田某甲,女,1975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王某,女,194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田某乙,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现下落不明。田某甲与王某、田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某、田某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田某甲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锋审 判 员 田召朋人民陪审员 王 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