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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田某甲与王某、田某乙遗嘱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甲,王某,田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田某甲,女,1975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王某,女,194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田某乙,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现下落不明。田某甲与王某、田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某、田某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田某甲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锋审 判 员  田召朋人民陪审员  王 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