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塔商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杨晓峰与李臣、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峰,李臣,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塔商初字第29-1号原告杨晓峰,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杨希春,男,194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被告李臣,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牛晓芳,女,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加格达奇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法定代表人段俊生,男,系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峰诉被告李臣、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晓峰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 勤代理审判员 吕大亨人民陪审员 杨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