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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庙民初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崔玉津与田兰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津,田兰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0416号原告崔玉津,居民。被告田兰怀,居民。原告崔玉津诉被告田兰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祝红娟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兰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自2014年4月3日起为被告做模板工程,被告欠我劳务费7103元未付,现要求被告给付。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出示欠据一张。本院对原告出示的欠据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供的欠据系书证原件,其所载内容能够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来源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举证等诉讼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4月3日起为被告的模板工程提供劳务。同年12月2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其尚欠原告劳务款7103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支持上述诉请。上述事实,由原告的庭审陈述、欠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尚欠劳务款710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兰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崔玉津款710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祝红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晏 鸾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