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富行审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市富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蒋陈浩、周芳伟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富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蒋陈浩,周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富行审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市心北路80号东成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汪轶平,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蒋陈浩。被申请执行人周芳伟。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富计生征字(2014)第5-2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富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现已变更为杭州市富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富计生征字(2014)第5-2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该行政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蒋陈浩、周芳伟于2014年5月11日非婚生育一女,周芳伟已满法定婚龄,因蒋陈浩未满法定婚龄,在非婚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对蒋陈浩征收社会抚养费29100元,对周芳伟征收社会抚养费9700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38800元。该决定书于2014年11月8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征收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日向两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仍未履行完毕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富计生征字(2014)第5-2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军华审 判 员  楼雁鸣代理审判员  刘珍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