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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郑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男,1967年11月10日,汉族,住河间市故仙镇大王桥村。身份证号130984196803072140。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1968年3月7日。本院在审理孟某诉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孟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孟某负担。审判长 张 珍审判员 高宝光审判员 沈东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海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