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郑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男,1967年11月10日,汉族,住河间市故仙镇大王桥村。身份证号130984196803072140。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1968年3月7日。本院在审理孟某诉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孟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孟某负担。审判长 张 珍审判员 高宝光审判员 沈东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海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