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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吴强、王世东与王世东、马新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强,王世东,马新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00635号原告吴强。委托代理人姜崇宁。被告王世东。被告马新娟。委托代理人许海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强诉被告王世东、马新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强不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宽卓人民陪审员  唐步萍人民陪审员  蒋桂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明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