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吴强、王世东与王世东、马新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强,王世东,马新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00635号原告吴强。委托代理人姜崇宁。被告王世东。被告马新娟。委托代理人许海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强诉被告王世东、马新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强不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宽卓人民陪审员 唐步萍人民陪审员 蒋桂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明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