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罗汉生与雷田宇、潘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汉生,雷田宇,潘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1442号原告罗汉生,男,199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委托代理人谢明华,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田宇,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潘玲,女,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奔月路100号。组织机构代码90320403-9。负责人张廷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忠成,重庆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汉生诉被告雷田宇、潘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汉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罗汉生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为800元,由原告罗汉生负担。审判员 邹 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伶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