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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商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太原市喜都美食城有限公司与太原市万柏林区文化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喜都美食城有限公司,太原市万柏林区文化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商初字第00049号原告太原市喜都美食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23号。法定代表人李宝忠,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卢丹,山西德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鹏智,山西德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文化馆,住所地太原市西矿街**号。法定代表人高建平,馆长。原告太原市喜都美食城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文化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爱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原市喜都美食城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文化馆经本庭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在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太原市喜都美食城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文化馆在原告太原市喜都美食城有限公司处消费,双方系合同关系。到目前为止,被告尚欠原告6396元未支付,已构成违约。为此,原告曾于2014年10月30日向被告发出催款函,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款项6396元,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6396元及利息1119.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文化馆未到庭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文化馆于2012年2月26日至2012年5月24日在原告太原市喜都美食城有限公司处消费。到目前为止,被告尚欠原告6396元未支付。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被告发出催款函,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款项6396元,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故原告将被告诉至本院,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6396元及利息1119.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证据有原告当庭陈述、欠款单8张、催款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文化馆在原告太原市喜都美食城有限公司进行消费,所欠款项应当及时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6396元欠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主张的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故对原告要求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文化馆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太原市喜都美食城有限公司偿还欠款63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文化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爱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