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殷建华、殷小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建华,殷小军,殷金升,王石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26-1号被执行人殷建华,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献县。被执行人殷小军,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献县。被执行人殷金升,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献县。被执行人王石桥,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3)河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殷建华、殷小军、殷金升、王石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殷建华、殷小军、殷金升、王石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殷建华、殷小军、殷金升、王石桥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殷建华、殷金升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殷建华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尚志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四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