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广西华欣建材有限公司与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防城港钢铁码头工程项目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华欣建材有限公司,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防城港钢铁码头工程项目部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95号原告广西华欣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克翠。被告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向阳。被告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防城港钢铁码头工程项目部。代表人杨晓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华欣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防城港钢铁码头工程项目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庭外达成协议,原告广西华欣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西华欣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7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936元,由原告(原告已预交)负担,原告多交的案件受理费3936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审 判 长 胡应杰人民陪审员 潘泽耀人民陪审员 刘敬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锦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