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昆山金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顾爱根、沈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金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爱根,沈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720号原告昆山金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紫竹路盛荣花园店面房,组织机构代码77687941-1。法定代表人陈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显涛,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爱根。被告沈娟。委托代理人顾爱根,系被告沈娟的配偶。原告昆山金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顾爱根、沈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昆山金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顾爱根、沈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山金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顾爱根、沈娟的起诉,属于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金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顾爱根、沈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昆山金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守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