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任民一重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褚玉芬与马申科、杨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玉芬,马申科,杨娟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一重字第74号原告:褚玉芬。被告:马申科。被告:杨娟娟。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传亮,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侯涛。原告褚玉芬诉被告马申科、杨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济中区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被告马申科不服该判决,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济民终字第732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2)济中区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原告褚玉芬诉被告马申科、杨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褚玉芬于2015年4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褚玉芬以双方纠纷与被告马申科、杨娟娟计划协商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褚玉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褚玉芬负担。审 判 长  郝 芳审 判 员  刘 宁人民陪审员  刘进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 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