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一重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褚玉芬与马申科、杨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玉芬,马申科,杨娟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一重字第74号原告:褚玉芬。被告:马申科。被告:杨娟娟。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传亮,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侯涛。原告褚玉芬诉被告马申科、杨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济中区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被告马申科不服该判决,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济民终字第732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2)济中区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原告褚玉芬诉被告马申科、杨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褚玉芬于2015年4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褚玉芬以双方纠纷与被告马申科、杨娟娟计划协商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褚玉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褚玉芬负担。审 判 长 郝 芳审 判 员 刘 宁人民陪审员 刘进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 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