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初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宿松县盛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国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0516号原告:宿松县盛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园林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8493035-2。法定代表人:薛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邦强,宿松县盛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国涛,男,1981年8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宿松县盛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宿松县盛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松县盛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国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6元,减半收取693元,由原告宿松县盛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哮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少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