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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民初字第02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蒋迎楼与王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大执字第101号申请人戴正潮,居民。被执行人李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郭红洋,居民。被执行人马俊华,居民,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郭翠花,居民。被执行人郭翠红,居民。申请执行人戴正潮与被执行人李军、郭红洋、马俊华、郭翠花、郭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大民初字第0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戴正潮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军、郭红洋、马俊华、郭翠花、郭翠红发出执行令。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戴正潮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军、郭红洋、马俊华、郭翠花、郭翠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法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李军、郭红洋、马俊华、郭翠花、郭翠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军、郭红洋、马俊华、郭翠花、郭翠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大民初字第01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戴正潮发现被执行人李军、郭红洋、马俊华、郭翠花、郭翠红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爱军审 判 员  朱文峰代理审判员  孙伟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旭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