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王良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良萍,吴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126号申请人:王良萍,女,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本市。被执行人:吴中明,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本市。王良萍与吴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00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吴中明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押吴中明名下财产1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