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大廷与肥东县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大廷,肥东县房产管理局,高理应,王德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肥东行初字第00008号原告:杨大廷,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肥东县,现住肥东县。委托代理人:陈天璜,肥东县梁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肥东县房产管理局,住所地肥东县。法定代表人:张克创,局长。第三人:高理应,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第三人:王德凤,女,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原告杨大廷与被告肥东县房产管理局(第三人高理应、王德凤)房屋管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大廷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大廷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大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大廷负担。审 判 长 李国荣审 判 员 张跃文人民陪审员 韦建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