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吴海俊与田巍巍、瞿兆路、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242号原告:吴海俊。委托代理人:陈吉禾,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田巍巍。被告:瞿兆路。被告: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289号(陕西唐都温泉大厦)。法定代表人:张世清。原告吴海俊与被告田巍巍、瞿兆路、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 葵人���陪审员王伶人民陪审员 袁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