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执恢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业松与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业松,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恢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张业松。被执行人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广敏,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业松与被执行人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4)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营业部帐户(帐号:08392XXXXX)内的存款956589元二、冻结被执行人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营业部帐户(帐号:39210XXXXX)内的存款956589元。三、冻结被执行人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海口世贸支行帐户(帐号:46160XXXXX)内的存款95658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益伟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蔡燕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