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二民终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赵艳文与郑金玲借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艳文,郑金玲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民二民终字第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艳文,男,汉族,大庆建安集团压力容器厂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希成,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金玲,女,汉族,无职业。上诉人赵艳文因与被上诉人郑金玲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4月末,原、被告一起就餐后,被告驾驶原告的吉A-3E6**奔驰轿车,在回龙凤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该车辆受损。被告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宏盈汽车维修中心修理该车,花销维修费22840元,该维修中心于2014年6月13日向被告出具两张收据,后原告的朋友马总在该维修中心将车取走。2014年6月16日,被告向马总出具了协议书一份,被告同意以28000元赔偿修车费,并约定2个月内给付。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用吉A-3E6**奔驰轿车,返还时应保证该车辆完好无损。被告驾车回龙凤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应承担该车的维修费用。被告将该车辆维修后,又出具协议书,同意赔偿该车辆维修费28000元,系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被告赵艳文同意另支付维修费28000元,被告应将该款项支付原告。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未按协议书约定的日期支付赔偿款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4年11月14日止,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6%计算,支付502元利息。对于被告辩称,协议约定的是以28000元买回涉案车辆的辩解,因协议中并未明确该款系车辆买卖款,而体现的是赔偿款,并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赵艳文赔偿原告郑金玲2850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赵艳文向本院上诉称,我方将被上诉人使用的车辆撞坏,应承担修车责任,现我方将车辆修好后,被上诉人将车正常开走,我方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我方出具的协议是在修车前承诺的,车辆修好后该协议已经实际履行,被上诉人要求我方再次赔偿修车费属于重复主张权利。该车的市场价值仅为二万多元,我方花了二万多元修车后从常识上被上诉人也不可能再花28000元修车。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郑金玲答辩称,车是我方自己修理的,不是上诉人修理的。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上诉人赵艳文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力源富豪汽配商店及宏盈汽车维修中心开具的证明和发票各两张。证明,车是我们修的,共计花费17030元。被上诉人郑金玲质证称,证据是假的,如果是真的当时就开具发票了。对方把车撞坏之后,用拆件对付上去的,我方不同意,因此双方形成了协议书,我方将车取回后,自行修理的,有一些部件还没有修好,现在气囊没有装完。二、手机短信记录一份及光盘一份,证明被上诉人认可我方修车。被上诉人郑金玲质证称,短信记录是真实的,但是上诉人修车时是用破件对付上去的,车只是可以开走,开回来后我们自己又修理的,并且我方不同意其修理的状况,因此形成的协议书。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欲证明的问题本院将结合双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依照2014年6月16日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出具的协议书载明,上诉人同意赔偿被上诉人28000元,在双方对此约定没有进行变更的情况下,上诉人应履行给付此款的义务。现上诉人主张应将维修车辆费用从赔偿款中扣除,结合上诉人一审期间向法院提交的大庆市萨尔图区宏盈汽车维修中心的两张收据及二审期间提交的该维修中心出具的证明能够证实,在2014年6月13日,上诉人即开始对涉案车辆进行了维修,2014年6月16日,双方对维修情况明知的情况下,约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28000元。在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2014年6月16日的约定进行了变更的情况下,本院对上诉人所主张的应将车辆维修费从赔偿款中扣除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0元、邮寄费88元,由上诉人赵艳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边 坤审 判 员 刘振影代理审判员 赵丹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邢智超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