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铁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金哲诉胡仕艳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哲,胡仕艳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民初字第36号原告:王金哲,男,汉族,1989年10月23日出生,住昆明市。被告:胡仕艳,女,汉族,1974年12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哲诉被告胡仕艳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哲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哲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金哲负担。审判员 郑进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