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昆铁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金哲诉胡仕艳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哲,胡仕艳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民初字第36号原告:王金哲,男,汉族,1989年10月23日出生,住昆明市。被告:胡仕艳,女,汉族,1974年12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哲诉被告胡仕艳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哲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哲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金哲负担。审判员  郑进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娜 微信公众号“”